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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3民初116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东���市甬升五金塑胶有限公司与杨胜凡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甬升五金塑胶有限公司,杨胜凡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3民初11611号原告:东莞市甬升五金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凤德岭村同富路。法定代表人:许永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琪盛,男,公司员工。被告:杨胜凡,男,1970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榕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锦凤,广东潇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欢,广东潇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东莞市甬升五金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云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东莞市甬升五金塑胶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按规定时间到庭开庭,亦未向本院说明不到庭的正当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东莞市甬升五金塑胶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东莞市甬升五金塑胶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代小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素艳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