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81执2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熊玉梅申请吴申元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玉梅,吴申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81执245号申请执行人熊玉梅,女,1947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被执行人吴申元,男,1944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熊玉梅与被执行人吴申元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吴申元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1996)汨民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凤鸣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周 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