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7执39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4-29
案件名称
陕西千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宝鸡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划拨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千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7执392-2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千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桥镇镇南段。法定代表人:王保证。被执行人:宝鸡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中山路38号。法定代表人:沈明怀,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陕西千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宝鸡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6)陕0327民初103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宝鸡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退还陕西千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计人民币545238.6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9000元由宝鸡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负担。宝鸡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未履行,陕西千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宝鸡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其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宝鸡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第二分公司的银行存款562090.60元,具体划拨金额以协助扣划通知书中的数额为准。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建敏审判员 张德前审判员 李建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少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