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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22民初23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夏远俊与姜岁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远俊,姜岁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22民初2395号原告:夏远俊,男,195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寿县,委托代理人:孙蓉蓉,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岁豹,男,198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淮舜南路爱佳综合楼101、202、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850225214X。法定代表人:宣义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娜,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程功,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夏远俊与被告姜岁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夏远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夏远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远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1元,减半收取216元,由原告夏远俊负担。审判员  樊远广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徐正亮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