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602行初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肖南云与盐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南云,盐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云0602行初98号原告肖南云,女,汉族,1989年3月18日出生云南省镇雄县人,居民,住盐津县。委托代理人龙伍强,云南达意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盐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盐津县盐井镇坪街。法定代表人谢先顺,大队长。原告肖南云诉被告盐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原告肖南云于2017年9月14日向我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肖南云于2017年10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肖南云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南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肖南云缴纳。审 判 长 马兴慧人民陪审员 锁才坤人民陪审员 虎兰芬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马世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