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执36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上海鼎好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与李湘萍、张金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鼎好房地产经纪事务所,李湘萍,张金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36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海鼎好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陈晓兰,总经理。被执行人:李湘萍,男,1963年10月9日出生,现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张金友,男,1971年2月10日出生,现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执行上海鼎好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与张金友、李湘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沪0112民初18552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张金友、李湘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向上海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中国人民银行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得:登记于被执行人李湘萍名下位于沪光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地产一套,该房地产已经设定抵押权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西支行、金额为460万元的最高额抵押,本院已查封,查封到期日为2020年4月24日;查得被执行人李湘萍名下账户仅有零星存款;再查得登记于被执行人李湘萍名下的沪ECXX**奥德赛牌车辆一辆,本院已查封。除此以外,尚未查得其他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金友已腾空并归还房屋;被执行人李湘萍于2017年5月19日履行义务100,000元。现由于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有较大额抵押,且处理尚需时日,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立即执行完毕的条件尚不具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沪0112民初1855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奚国华审判员 俞海斌审判员 沈 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周青松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