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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250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甘有庆与张立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有庆,张立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6民初25076号原告:甘有庆,男。被告:张立忠,男。原告甘有庆与被告张立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被告张立忠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甘有庆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立忠偿还原告加油款58000元整及自2017年5月15日起至实���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年利率24%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张立忠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5月16日,原告为被告张立忠的船加柴油,被告张立忠的工作人员邸见治当日向原告出具收据一张,载明欠付原告油款58000元,另被告张立忠先后向原告借款38000元,于2015年5月18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确认欠款总额960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未果,故成诉。原告甘有庆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船舶所有权的登记证明,证明原告具有给船加油的资质;证据二、收据1张,证明被告船上负责人邸见治确认被告欠原告加油款58000元;证据三、欠条1张,证明被告张立忠除欠原告的加油款58000元之外,还欠原告38000元的借款,该欠条中包括诉争本案的标的58000元,还包括被告向原告借款38000元;��据四、录音光盘1张、录音文字材料1份,证明通过原告的代理人王传虎与被告船上的负责人邸见治的通话录音可证明被告欠原告加油款58000元。被告张立忠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确认欠原告人民币96000元,出具欠条后,被告至今未还款,故成诉。庭审中,原告主张欠款中包括58000元油款和38000元借款,本案仅主张被告欠付原告的油款58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提供的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欠款金额,说明原、被告债权债务关系成立,现原告依据欠条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部分欠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关于利息的主张,本院认为,双方在欠条中未约定利息和还款日期,亦未以其他形式约定利息,原告自出具欠条之日起按照年利率24%主张利息于法无据,本院仅对自起诉之日起,58000元欠款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予以保护。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立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甘有庆偿还欠款人民币58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5月16日起,以人民币58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的还款之日)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张立忠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被告���立忠承担(原告已垫付,被告张立忠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迂 君代理审判员 王 晨人民陪审员 王译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屠亚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