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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81执6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志金与余荣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金,余荣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0181执675号 申请执行人:张志金,男,196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巢湖市人,住巢湖市裕溪路12-1,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631225041X。 被执行人:余荣洋(曾用名余容洋),男,196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巢湖市人,住巢湖市半汤战前行政村,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6810071019。 本院在执行张志金与余荣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依据为已生效(2016)皖0181民初216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陈玉柱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款为49540元(不含利息)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汪昌荣 审判员  王 冰 审判员  付 友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徐健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