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81执6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志金与余荣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金,余荣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0181执675号 申请执行人:张志金,男,196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巢湖市人,住巢湖市裕溪路12-1,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631225041X。 被执行人:余荣洋(曾用名余容洋),男,196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巢湖市人,住巢湖市半汤战前行政村,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6810071019。 本院在执行张志金与余荣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依据为已生效(2016)皖0181民初216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陈玉柱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款为49540元(不含利息)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汪昌荣 审判员 王 冰 审判员 付 友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徐健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