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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5民初28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刘士军与张秀伟、山东摩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士军,张秀伟,山东摩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悦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5民初2890号原告:刘士军,男,197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宁市任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翠凡,山东郓州律师事务律师。被告:张秀伟,男,1973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宁市任城区,现住郓城县。被告:山东摩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吴泰闸路洸府河东。被告:山东悦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杨柳国际新城J区5号楼东一单元东、西户11、12层。法定代表人:解月华,财务主管。委托诉讼代理人:解恒召,山东百士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士军诉被告张秀伟、山东摩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悦华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刘士军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士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士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037元,减半收取519元,由刘士军负担。审 判 长  付本灵人民陪审员  侯希运人民陪审员  王先元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秦全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