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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73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顾某1与顾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1,顾某2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4民初7334号原告顾某1,男,1972年1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满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被告顾某2,男,1962年12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职员,现住赤峰市。原告顾某1诉被告顾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某1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顾某2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7月1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于当日出具借据一枚。此款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予偿还。现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被告顾某2未作答辩。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原告提交的借条,原告意在证明被告欠其100000元的事实。被告未出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且该证据能证明被告欠原告款项的事实,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6年7月16日,被告顾某2向原告顾某1借款10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此款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予偿还此笔借款。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借贷关系明确,有被告出具的欠据为证,足以认定。被告应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顾某2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顾某1借款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顾某2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何滨二0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何茂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