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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03执5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费霞、日照市岚山区高兴镇小芳沟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费霞,日照市岚山区高兴镇小芳沟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03执5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费霞,女,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被执行人:日照市岚山区高兴镇小芳沟村村民委员会,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高兴镇小芳沟村。法定代表人:王伟胜,村主任。申请执行人费霞与被执行人日照市岚山区高兴镇小芳沟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日照市岚山区高兴镇小芳沟村村民委员会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现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日照市岚山区高兴镇小芳沟村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116350元至本院指定账户(37×××80)。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徐建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孙 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