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3民初20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赵森元诉石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森元,石玉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523民初2032号原告赵森元,现住宝清县(未出庭)。委托代理人张艳,现住宝清县被告石玉林,男,现住宝清县。原告赵森元与被告石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艳、被告石玉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森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欠款本金49400元;2、给付利息:其中15100元按月利息0.015元自2017年8月24日起至给付之日止,25100元按月利息0.015元自2017年8月10日起至给付之日止,9200元按月利息0.02元自2016年12月2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必要支出。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亲属关系,被告石玉林之妻王慧生前向原告借款,后经石玉林偿还部分后重新为其结算并出具了三份欠条,分别为:2016年12月21日借款9200元,月利息0.02元;2017年8月10日借款25100元,月利息0.015元;2017年8月24日借款15100元,月利息0.015元。石玉林承认赵森元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石玉林于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赵森元借款本金49400元及利息:其中9200元自2016年12月21日起按0.02元计息、25100元自2017年8月10日起按0.015元计息、15100元自2017年8月24日起按0.015元计息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6元,减半收取计518元,由被告石玉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邓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