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115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俊波与义乌市人民政府福田街道办事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波,义乌市人民政府福田街道办事处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1514号原告:王俊波。诉讼委托代理人:陈菁。诉讼委托代理人:宗宇航。被告:义乌市人民政府福田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陈劲松。诉讼委托代理人:王英豪。诉讼委托代理人:王燕桦。原告王俊波诉被告义乌市福田街道办事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俊波及其诉讼委托代理人陈菁、宗宇航,被告诉讼委托代理人王英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俊波诉称:2011年9月23日,原告与义乌市稠城街道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原义乌市荷叶塘前店综合厂厂房(龙岗路与物华路交叉口西南地块)由原告承租,租期自2011年10月15日至2014年10月14日,租金为每年32万元。合同签订后,因厂房腾空不及时以及土地权属纠纷,厂房并未如期交付给原告使用。另因原厂房年久失修,无法正常使用,且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为防止发生重大安全事故,2011年11月23日,原告与义乌市稠城街道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由原告对厂房实施就地改造,并对改造范围、资金投入等进行了约定。同时,对厂房租期重新进行了约定,即需考虑原告经营效益回报周期因素,在原先三年的基础上进行延长。达成上述协议及改造方案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原告对老厂房进行了拆除,并依照方案进行了重建改造,为此原告共计投入400余万元。本案讼争厂房也从改造工程完工后的2012年6月才开始由原告正式投入使用,则原告无法正常使用的8个月房屋租金,被告不应收取租金。义乌市人民政府福田街道办事处成立后,因行政区划,本案讼争协议中稠城街道办事处的权利义务由福田街道办事处继承。2017年5月22日,被告以租赁期限已到为由,要求原告在2017年5月25日前腾空厂房并对部分厂房进行了拆除。原告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在租赁期内的房屋扩建费用,应由出租方负担,故合同终止后被告应支付原告该笔费用。另外,《补充协议》明确约定应将租期延长至合理的经营效益回报周期,然被告并未对原告改建的厂房给予合理租赁期限,且在合理租赁期限届满前单方终止合同,显属违约,故应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请求:1、判令被告义乌市人民政府福田街道办事处支付原告王俊波房屋改造费用260万元。2、判令被告义乌市人民政府福田街道办事处减免原告王俊波8个月的房屋租金21.3万元。3、判令被告义乌市人民政府福田街道办事处赔偿原告王俊波损失280万元。本院认为,经审理查明,本案系义乌市人民政府2014年10月21日行政区划调整前的义乌市人民政府稠城街道办事处出租属于国有资产的原义乌市荷叶塘前店综合厂公有厂房引起的租赁合同纠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依法应予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俊波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贾明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郑 婧【附注】(2017)浙0782民初11514号民事裁定书适用法律条文具体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