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刑更10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安江财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安江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刑更1047号罪犯安江财,男,1985年5月5日出生,贵州省德江县人,土家族,小学文化,住贵州省德江县。现押湖南省武陵监狱服刑。有前科。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作出(2015)怀鹤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安江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17日交付执行,服刑期至二〇一八年八月五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于2017年8月17日以该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八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提出,罪犯安江财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17年5月共获5次表扬,并余470分。其中2016年获特殊奖励分13分;2017年获专项加分15分,教育改造加分145分,劳动改造加分80分:如改造表现突出,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等。该犯本次执行财产刑人民币4000元,共计执行财产刑人民币40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罪犯年终总结鉴定表、罪犯认罪悔罪书、罚没收入的收据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认定罪犯安江财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安江财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安江财减去有期徒刑刑期八个月,服刑期至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雪审判员 熊淑兰审判员 高 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徐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