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民终20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镇赉县益民农机经销有限公司、黄立波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镇赉县益民农机经销有限公司,黄立波,德州海伟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民终20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镇赉县益民农机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镇赉县铁北路西。法定代表人:黄立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肖燕,山东德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立波,女,1974年8月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镇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肖燕,山东德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德州海伟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南经济开发区海伟路。法定代表人:王合海,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镇赉县益民农机经销有限公司、黄立波因与被上诉人德州海伟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城县人民法院(2017)鲁1428民初10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镇赉县益民农机经销有限公司、黄立波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镇赉县益民农机经销有限公司、黄立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镇赉县益民农机经销有限公司、黄立波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镇赉县益民农机经销有限公司、黄立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孔祥波审 判 员 魏 涛审 判 员 赵立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李 悦书 记 员 孙艳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