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民初94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高莉与东阳市凯越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东阳国际缝制机械城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莉,东阳市凯越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东阳国际缝制机械城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9450号原告:高莉,女,197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委托代理人:何婷婷、陈树杨,浙江南方中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阳市凯越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白云街道东阳国际缝制机械城D幢501号-3。法定代表人:斯伟乐,执行董事。被告:东阳国际缝制机械城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世贸大道199号。法定代表人:袁梅君,董事长。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徐柏斌,系公司员工,男,197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莉与被告东阳市凯越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东阳国际缝制机械城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高莉承担。审 判 员 马振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周 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