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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3民初25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原告蔡栅诉被告四川春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栅,四川春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303民初2523号原告:蔡栅,女,出生于1991年11月11日,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文静,南充市天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四川春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小龙镇十里工业街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蒲发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蒲昱地,男,出生于1989年4月23日,汉族。原告蔡栅与被告四川春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飞投资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资60,2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09年4月应聘到被告处工作,在办公室上班,工资为月薪制,在职期间,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劳动合同。因被告陷入经营困境,从2015年开始,工资就未及时发放,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工资,被告承诺待情况好转后或土地抵押融资后立即补发工资,但从2016年9月开始,被告就已基本处于全面停产状态。因长期拖欠工资,2016年12月,在被告允诺到期支付工资的情况下,原告无奈与被告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约定拖欠的工资于2017年5月30日前支付。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被告未支付拖欠的工资。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四川春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蔡栅支付劳动报酬60,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四川春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熊营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钟 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