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3民初34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敦化市源祥物业服务处与何忠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敦化市源祥物业服务处,何忠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3473号原告:敦化市源祥物业服务处,住所敦化市民主街力源综合楼。法定代表人:张然,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华,该公司职员。被告:何忠惠,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敦化市源祥物业服务处诉被告何忠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敦化市源祥物业服务处于2017年10月9日向法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敦化市源祥物业服务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敦化市源祥物业服务处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敦化市源祥物业服务处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贺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蔺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