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民终5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大同市南郊区天元风筒篷布厂与王建梅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建梅,大同市南郊区天元风筒篷布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民终5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建梅,女,1975年10月15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志琴,山西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同市南郊区天元风筒篷布厂,住所地大同市南郊区马军营村。经营者:王华鹏,男,1971年10月10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文平,山西宝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建梅因与被上诉人同市南郊区天元风筒篷布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2016)晋0202民初13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对付款和交货的数额存在较大争议,应进一步查清双方业务往来中货款支付情况和货物交付情况,并结合交易习惯等认定欠款数额。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2016)晋0202民初1304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建梅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57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齐立波审判员 苗建萍审判员 郑 翔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