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1执保1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山西立恒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志勇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立恒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志勇,史小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1执保108号申请人:山西立恒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天福,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志勇,男,1968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被执行人:史小亮,女,197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申请人山西立恒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志勇、史小亮个人财产进行司法网络查控,但并无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山西立恒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明确财产信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西立恒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申请财产保全后无法提供明确财产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山西立恒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执行员 杨心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