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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102民初23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延堂与刘金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延堂,刘金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102民初2383号原告:陈延堂,男,199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被告:刘金勇,男,196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平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延堂与被告刘金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以双方已自行解决了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延堂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9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延堂负担。审 判 长  蒙明双代理审判员  李永慧人民陪审员  黄丽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许国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