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102民初23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延堂与刘金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延堂,刘金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102民初2383号原告:陈延堂,男,199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被告:刘金勇,男,196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平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延堂与被告刘金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以双方已自行解决了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延堂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9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延堂负担。审 判 长 蒙明双代理审判员 李永慧人民陪审员 黄丽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许国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