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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81执6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徐权利、罗大平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权利,罗大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81执606号申请执行人:徐权利,男,1961年11月3日生,布依族,住贵州省清镇市。被执行人:罗大平,男,1965年9月27日生,布依族,住贵州省清镇市。本院在执行徐权利与罗大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罗大平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安万财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