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1执9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高淑萍与骆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淑萍,骆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1执918号申请执行人:高淑萍,女,197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被执行人:骆烨,女,1980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关于高淑萍申请执行骆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81民初225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因执行的案件系同一被执行人,为了案件的统一执行,故,并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本院(2017)川0181执918号执行案件并入(2016)川0181执1293号案件一并执行。二、终结本院(2017)川0181执918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 健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金维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