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04民初20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湘潭华达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胡仲兄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湘潭华达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胡仲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04民初2029号原告:湘潭华达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福星中路18号。法定代表人:陈建国,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然,湖南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仲兄,男,1968年2月29日出生,汉族。本案在审理原告湘潭华达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胡仲兄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胡仲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湘潭华达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湘潭华达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胡仲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60元减半收取680元,由原告湘潭华达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振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肖 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