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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4执192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池州市鑫美钙业有限公司、安徽金安管业集团钟山矿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池州市鑫美钙业有限公司,安徽金安管业集团钟山矿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4执192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池州市鑫美钙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梅街镇梅街村宋村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149231595A(1-1)。法定代表人:王光忠,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执行人:安徽金安管业集团钟山矿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矾山镇钟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149231595A。法定代表人:郑生团,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2017)皖0124民初264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9月22日向被执行人安徽金安管业集团钟山矿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安徽金安管业集团钟山矿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金安管业集团钟山矿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18×××6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52604.5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徐广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