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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2财保1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黄会、郅佳歌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会,郅佳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财保195号申请人黄会,男,198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安县。委托代理人李东辉,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郅佳歌,男,199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启福尚都B区。申请人黄会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郅佳歌银行存款人民币2087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提供担保函一份,为申请人黄会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黄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郅佳歌银行存款人民币2087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继昌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