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执16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赵军与姜正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军,姜正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1执1661号申请执行人:赵军,现住延吉市,公民身份号码为×××。委托代理人:金延秋,吉林金达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姜正洙,现住延吉市,公民身份号码为×××。申请执行人赵军与被执行人姜正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2401民初28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姜正洙公告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赵军偿还借款本金160000元及利息;2、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1750元、执行费232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拒绝向本院报告财产。2017年9月26日,本院作出2017吉24**执1661号执行决定,将被执行人姜正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纳入失信名单期限为二年。本院对被执行人姜正洙的财产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姜正洙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车辆及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表示认可。2017年9月30日,申请执行人赵军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2401民初28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立全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许 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