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执28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重庆稼富荔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与重庆泉禾农业灌溉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稼富荔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重庆泉禾农业灌溉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2868号申请执行人重庆稼富荔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回龙坝五云山村上张五坝社,组织机构代码05481538-7。法定代表人戴德容,重庆稼富荔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重庆泉禾农业灌溉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马路75号10-3,组织机构代码07367226-2。法定代表人陈新宇,重庆泉禾农业灌溉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重庆稼富荔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与重庆泉禾农业灌溉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重庆泉禾农业灌溉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无房屋、车辆登记信息,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重庆泉禾农业灌溉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重庆稼富荔生态农业有限公司30500元;应向本院缴纳执行费358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条件,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106执2868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剑审 判 员 宋 科代理审判员 祝赣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钟 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