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2刑初6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顾新华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新华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12刑初631号公诉机关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顾新华,男,1981年8月4日生,住南通市通州区。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7年6月12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决定罚款人民币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3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6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决定,当日由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通检诉刑诉〔2017〕6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新华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9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新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14日晚,被告人顾新华在自己家里吃晚饭时饮酒。当日20时许,被告人顾新华的妻子许某驾驶苏F×××××小型轿车带其至南通市通州区平东镇老家接小孩,行驶至南通市通州区平某江平路与老204国道路口时,换由被告人顾新华驾驶。被告人顾新华驾车至平某便民路由西向东行驶时,被在此执勤的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顾新华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3.4mg/100ml。被告人顾新华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顾新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顾新华驾驶的苏F×××××小型轿车的物证照片;被告人顾新华的户籍证明、驾驶证信息查询、行驶证查询,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许某等人的证言;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理化鉴定意见书;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及检测结果、抽取被告人顾新华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以及被告人顾新华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新华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顾新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顾新华当庭自愿认罪,亦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顾新华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故对其不适用缓刑。为严肃国法,惩罚犯罪,维护道路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顾新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9日起至2017年11月8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殷晓露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高竹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