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执16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庄建海、龚文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建海,龚文良,庄将强,庄家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1执1682号申请执行人:庄建海,男,197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被执行人:龚文良,男,196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执行人:庄将强,男,196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执行人:庄家明,男,1981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庄建海与被执行人龚文良、庄将强、庄家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侯炳泉审 判 员 郑育鑫代理审判员 张 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傅泽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