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2民初82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刘国亮与武汉神州通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赵德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亮,武汉神州通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赵德金,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2民初822-1号原告刘国亮。被告武汉神州通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被告赵德金。被告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亮诉被告武汉神州通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赵德金、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国亮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国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国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2元(原告刘国亮已交纳),由原告刘国亮负担236元,退还原告刘国亮236元。审 判 长 游 惠审 判 员 李恩刚人民陪审员 胡秋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高 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