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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2民初82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刘国亮与武汉神州通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赵德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亮,武汉神州通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赵德金,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2民初822-1号原告刘国亮。被告武汉神州通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被告赵德金。被告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亮诉被告武汉神州通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赵德金、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国亮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国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国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2元(原告刘国亮已交纳),由原告刘国亮负担236元,退还原告刘国亮236元。审 判 长  游 惠审 判 员  李恩刚人民陪审员  胡秋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高 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