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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1民初47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杨青平、杨超等与张万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青平,杨超,张万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1民初4787号原告:杨青平,女,生于1981年4月3日,土家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湖北省恩施市,原告:杨超,男,生于1982年9月14日,土家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湖北省建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茂林,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巍,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万河,男,生于1976年9月19日,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湖北省恩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青平、杨超与被告张万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青平、杨超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青平、杨超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青平、杨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交纳300元,由原告杨青平、杨超共同负担。审判员  谭远双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尹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