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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行终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康保县永达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张家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康保县永达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张家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赵富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7行终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康保县永达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康保县康保镇张文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23MA07L1X27Q。负责人汤亮,系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家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张家口经济开发区长城西大街10号,组织机构代码:55185330-9。法定代表人王海东,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杨志伟,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赵富成,男,1964年11月2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张家口市康保县,。上诉人康保县永达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不服被告张家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冀伤险认决字[2016]07230009号认定工伤决定一案,不服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冀0791行初2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康保县永达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以已经与工伤人赵富成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张家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康保县永达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康保县永达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撤回上诉;二、准许原审原告康保县永达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撤回起诉;三、一审判决视为撤销。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审原告康保县永达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康保县永达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立新审判员  王瑞良审判员  吴义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姚春海附: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