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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6民初29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喻庆忠与苏裕丰、苏美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庆忠,苏裕丰,苏美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6民初2995号原告:喻庆忠,男,197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义勇、谢宇翔,福建首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苏裕丰,男,1969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告:苏美兰,女,197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江顺里240号801室。原告喻庆忠与被告苏裕丰、苏美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喻庆忠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喻庆忠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喻庆忠撤诉。案件受理费2010元,减半收取计1005元,由喻庆忠负担。审 判 长  苏镧浠人民陪审员  肖育京人民陪审员  张开顺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孙琳凤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