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4民初120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袁宏与卢美华、陆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宏,卢美华,陆秋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12052号原告:袁宏。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次文,上海宝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美华。被告:陆秋华。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国栋,上海市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袁宏与被告卢美华、陆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袁宏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宏撤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袁宏负担。审判员 秦 征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徐晓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