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3民初27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乾安县德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林晓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乾安县德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晓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2797号原告:乾安县德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乾安县。法定代表人:王战武,经理。负责人:毕晓峰。被告:林晓炜,男,1988年1月10日出生,民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乾安县。原告乾安县德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晓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原告乾安县德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乾安县德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退回原告50元。审判员 于凤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子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