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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刑终13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明涛诉上海国萱服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明涛,上海国萱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刑终1327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明涛,男,1983年9月7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沭县,汉族,初中文化,系上海国萱服饰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沭县,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原审被告单位上海国萱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书院镇船山街82号119室。诉讼代表人朱凤海,系上海国萱服饰有限公司员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单位上海国萱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萱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单位),原审被告人刘明涛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单位)、虚���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及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一案,于2017年5月25日作出(2017)沪0115刑初1537号刑事判决,对被告单位国萱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单位),判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对被告人刘明涛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单位),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四万一千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其中退缴在案的税款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机关处理;查获的伪造印章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刘明涛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明涛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刘明涛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及伪��公司、企业印章罪,原审被告单位国萱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单位)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明涛撤回上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刑初153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洪春审判员  吴循敏审判员  韦 庆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陆婉芸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