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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民初216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高国政与张慧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国政,张慧敏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21622号原告:高国政,男,1958年01月19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张慧敏,女,1968年09月21日出生。原告高国政与被告张慧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06日立案。原告高国政于2017年10月0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国政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国政撤诉。审判员 秦 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晓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