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2民初216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高国政与张慧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国政,张慧敏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21622号原告:高国政,男,1958年01月19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张慧敏,女,1968年09月21日出生。原告高国政与被告张慧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06日立案。原告高国政于2017年10月0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国政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国政撤诉。审判员 秦 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晓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