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3执6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张花芹与辛亚苏、杨彬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花芹,辛亚苏,杨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3执608号申请执行人:张花芹。被执行人:辛亚苏。被执行人:杨彬。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花芹与被执行人辛亚苏、杨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西峡县人民法院(2017)豫1323民初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张花芹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要求撤回对被执行人辛亚苏、杨彬的执行,经我院审查,申请人张花芹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23民初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何洪豪执行员 袁占奎执行员 王 雷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晓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