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民初54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周华友与计长艳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华友,计长艳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5426号原告:周华友,男,197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兴礼,怀远县白莲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计长艳,男,196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原告周华友诉被告计长艳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原告周华友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周华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华友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周华友负担。审判员 蒋祝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符广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