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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民终29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开峰、孙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开峰,孙艳,王振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民终29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开峰,男,1976年7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桓台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孙艳,女,197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桓台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振宝,男,1971年2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张店区。上诉人王开峰、孙艳因与被上诉人王振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7)鲁0303民初字31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开峰、孙艳于2017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开峰、孙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开峰、孙艳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上诉人王开峰、孙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 静审判员 李兴民审判员 徐连宏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白杉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