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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民初38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高安市高新树脂有限责任公司与周某某、熊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安市高新树脂有限责任公司,周某某,熊某某,熊某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3815号原告:高安市高新树脂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高安市新街镇。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经理。被告:周某某,男,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被告:熊某某,男,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被告:熊某甲,男,汉族,住南昌市青云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安市高新树脂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周某某、熊某某、熊某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周某某、熊某某、熊某甲的银行存款14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周某某、熊某某、熊某甲的银行存款14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罗继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胡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