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81执7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巢湖市宏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决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皖0181执744号本院在执行巢湖市宏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并认定,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附: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怀彬,该公司董事长,住址:合肥市潜山北路与史河路交口国瑞大厦九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730036910U。未履行标的;446675元及逾期利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