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民终49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林某、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某,张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终49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某,男,192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友伟,福建信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郑琤,福建信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女,195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上诉人林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17)闽0103民初10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案审理过程中,林某于2017年10月9日以其对一审判决结果予以认可,认为上诉已无必要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林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上诉人林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林守霖审判员 俞贤忠审判员 杨淑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陈青书记员 唐巧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