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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324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向成刚与泽仁朋错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成刚,泽仁朋错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九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324民初85号原告:向成刚,男,1978年3月6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九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牟文林,四川皓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泽仁朋错,男,1966年5月20日出生,藏族,务农,住四川省九龙县。本院受理原告向成刚与被告泽仁朋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私下协商为由,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向成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规定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向成刚负担。审判员  罗泽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海燕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