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4民特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江西云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笑波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西云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笑波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4民特11号申请人江西云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修水县义宁镇修江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456860862U。法定代表人李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丽萍,女,198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修水县。申请人吴笑波,男,197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修水县。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江西云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吴笑波关于司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于2017年8月28日经江西省修水县企业联合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吴笑波与江西云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致同意解除双方于2015年3月17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备案号20151113)。吴笑波原交纳的物业维修基金13060元已交付给管理机构,无法退回;现在的交纳标准,是以面积131.92平米乘以74元/平米计算,为9762元。由江西云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返还吴笑波9762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云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吴笑波于2017年8月28日达成的调解协议,调解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二十七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江西云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吴笑波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员 田晓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邓婉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