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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5执207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严桥镇尚礼社区坳口村民小组与杨国林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桥镇尚礼社区坳口村民小组,杨国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5执207号之六申请执行人:严桥镇尚礼社区坳口村民小组,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诉讼代表人:万长江,村民小组组长。被执行人:杨国林,男,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严桥镇尚礼社区坳口村民小组与被执行人杨国林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杨国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严桥镇尚礼社区坳口村民小组承租费人民币123389元及违约金3万元并承担诉讼费5150元、执行费22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杨国林价值18万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汪利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