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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4民初79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刘喜凤诉赵金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喜凤,赵金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7978号原告:刘喜凤,女,194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赵金玉,女,1955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原告刘喜凤诉被告赵金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喜凤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喜凤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喜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刘喜凤承担。审判员  樊世元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马雨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