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民初79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刘喜凤诉赵金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喜凤,赵金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7978号原告:刘喜凤,女,194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赵金玉,女,1955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原告刘喜凤诉被告赵金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喜凤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喜凤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喜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刘喜凤承担。审判员 樊世元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马雨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