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4执2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苏凤君与姜连生、张国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凤君,姜连生,张国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4执226号申请执行人:苏凤君,女,196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雷,孙吴县司法局辰清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姜连生,男,195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张国珍,女,195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申请执行人苏凤君与被执行人姜连生、张国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2017)黑1124民初2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姜连生、张国珍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故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孙吴县人民法院(2017)黑1124民初20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增辉审判员 蒋保新审判员 周伟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宋玉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