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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03执11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周传瑜、褚衍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传瑜,褚衍伟,山东欧普厨卫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403执11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周传瑜,男,195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枣庄市薛城区。被执行人褚衍伟,男,196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枣庄市薛城区。被执行人山东欧普厨卫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枣庄市薛城区民营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殷延春,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周传瑜与被执行人褚衍伟、山东欧普厨卫用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薛民初字第171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褚衍伟所有的位于枣庄市新城区光明大道安侨公寓18号楼东1单元3层东户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为枣房权证枣字第××号。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 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郭依秀 搜索“”